刘进来
杨建华
王宝华
马某
袁亚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进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亚涛,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进来与被告沧州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华、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沧州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志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马某的车辆在沧州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沧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能够证实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3715元,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单据能够证实原告的鉴定费1100元,该费用也属于原告的损失,沧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马某的财产,因马某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保全费属于不必要的支出,该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依照《中华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4815元(沧州保险公司将执行款汇入开户名刘进来,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卡号62×××92的银行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170元(沧州保险公司将170元直接汇入刘进来的银行卡),由原告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马某的车辆在沧州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沧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能够证实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3715元,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单据能够证实原告的鉴定费1100元,该费用也属于原告的损失,沧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马某的财产,因马某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保全费属于不必要的支出,该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依照《中华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4815元(沧州保险公司将执行款汇入开户名刘进来,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卡号62×××92的银行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170元(沧州保险公司将170元直接汇入刘进来的银行卡),由原告承担130元。
审判长:王洪新
审判员:尹慧爽
审判员:闫月坦
书记员:王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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