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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阴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阴建军
薛彦利(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阴建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阴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路立军
审判员:王红艳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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