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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秦某某、高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高源
赵宝宁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被告:高源。
被告:赵宝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高源、赵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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