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锦林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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