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迎诉王某、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迎
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
周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雷小珊

原告:刘迎,个体。
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司机。
被告:周某某,工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号。
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小珊,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5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借用被告周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5869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理赔范围,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直接赔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全责赔付原告13869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15869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刘迎车损等损失共计15869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8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借用被告周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5869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理赔范围,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直接赔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全责赔付原告13869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15869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刘迎车损等损失共计15869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8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康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