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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书记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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