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向芳
书记员:徐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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