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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庭审中原告主张的车损、鉴定费、三者车损及路产损失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上述主张。原告主张的施救费9500元从发票中可看出包含有吊车费及施救费,结合原告提供事故现场车辆受损情况,我院认为该项支出合理,且又系原告实际支出,被告又无提供其他相反证据,对原告主张的9500元吊车及施救费我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2140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车损等款214050元。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庭审中原告主张的车损、鉴定费、三者车损及路产损失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上述主张。原告主张的施救费9500元从发票中可看出包含有吊车费及施救费,结合原告提供事故现场车辆受损情况,我院认为该项支出合理,且又系原告实际支出,被告又无提供其他相反证据,对原告主张的9500元吊车及施救费我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2140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车损等款214050元。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米彪

书记员:冯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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