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刘某,男,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农户代表人:赵淑清,女,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代理人:孙茂龙,男,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村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齐捍东,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长琪,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某彬,男,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刘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赵某某、纪某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陈 钊
书记员:高佳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