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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小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王小会
杨立元(河北保定徐水区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会。
委托代理人杨立元,保定市徐水区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薄世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小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王小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王小会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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