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丰润区。
被告:北京铁路局唐某货运中心,住所地唐某市丰润区迎宾路114号。
负责人:刘士成,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迪,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某、北京铁路局唐某货运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张树国 审判员 叶洪波 审判员 叶建军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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