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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某支公司
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某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某开发区泉兴路28号增4号。
负责人马建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0元,原告刘某自愿担负99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0元,原告刘某自愿担负997.50元。

审判长:曹雪彬

书记员: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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