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牛某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中华山林场。法定代表人:欧阳俊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兵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菁,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牛某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广水风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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