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杜娟,女,1986年2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红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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