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金江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马文田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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