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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汪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务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保全、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系汪某某之妻。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某某名下位于黄冈市西湖二路“天顺-盛世家园”5栋一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房屋合同编号:HG201004099,建筑面积134.54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为本案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汪某某名下位于黄冈市西湖二路“天顺-盛世家园”5栋一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房屋合同编号:HG201004099,建筑面积134.54平方米)。
二、扣押申请人刘某某及案外人张昕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三村51号88栋2单元3层4号刘某某、张昕二人按份共有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和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35.31平方米)。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金和
审判员 :陈新中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书记员: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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