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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牛某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代理人:刘爱民(与被申请人牛某某系母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牛某某于1962年因单位食堂锅炉爆炸,导致精神失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请人一直由申请人照顾。现被申请人处于精神失常状态,故申请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刘某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刘爱民称,同意申请人刘某担任牛某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牛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与刘爱民系母子关系。2018年4月20日,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牡精医司鉴所[2018]法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牛某某目前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2.牛某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刘某申请认定牛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某某身患疾病使其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识,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牛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某为牛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 薇

书记员:任巧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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