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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16号丰园大厦25层250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2月,朱一良以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在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1008)开设办事处办学,2010年6月更名为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2月2日,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约定原告交纳教育培养费7700元,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被告为原告安排50课时课程,2010年6月,朱一良将亚某教育更名为远见教育,并注册了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朱一良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更名后,朱一良称合同继续沿用。合同签订时,原告学校课程紧张,能够离校到被告处上课的时间极少,2011年4月,朱一良未再为原告安排课程,原告多次要求其返还教育培养费3900元,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违约金780元,共计4880元,其均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刘某某为乙方,协议约定甲方为原告提供全程智能培养,培养期间甲方为原告安排教师,乙方应缴纳综合服务费200元,总费用7700元,共计50课时;乙方已交定金1500元,余款6200元于2010年6月30日交清。另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若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则甲方只收取乙方一次性综合服务费及按辅导时间比例扣除实际发生的课时费,并由提出解除协议方支付对方剩余课时费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由其负责人朱一良收取了原告教育培养费共计7700元。2010年5月,朱一良将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由其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朱一良给原告安排了24个课时,原告上课至2010年11月14日,2011年3月找朱一良上课时,其未能再给原告安排课程。朱一良表示其公司停止经营,承诺向原告等人退款,但款一直未退,朱一良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其教育培养费3900元,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并给付违约金78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被告缴纳了教育培养费,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相应课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一良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但其承诺由其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故朱一良为原告安排的课时应视为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的部分协议。因朱一良为原告安排部分课程后表示不能再履行合同,故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刘某某诉请要求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养费3900元及给付违约金78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解除协议,被告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不予退还,故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教育培养费3900元,并给付原告刘某某违约金780元;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怡
审判员 李静
代理审判员 王强

书记员: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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