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刘某等与赵某和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段起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第三人:赵德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刘某某、刘某与被告赵某和、段起芹,第三人赵德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赵某和、段起芹,第三人赵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二原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是二被告的儿子。被告赵某和经常在原告所住北蔡小区捡垃圾。2017年5月3日上午,原告不慎将装有30000元现金及首饰、纪念币、照相机、钢笔等物品的箱子与装旧物的箱子一起扔进原告所住的1号楼2单元楼门口的垃圾箱,被二被告拾得。当日,原告发现后及时向被告讨要,请求被告予以返还,二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又与第三人一起做二被告的工作,请求二被告能予以返还,被告与第三人均明确表明不愿意归还。后原告又请求村支书和被告的亲戚朋友出面协调,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向燕郊西城派出所报警,请求警察出面协调,在派出所同志的协调下,被告仅归还了照相机、银镯子、银簪等物品,但对于30000元现金被告予以否认并不同意归还。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二被告捡到原告误扔的30000元现金据为己有获得利益而造成二原告损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和、段起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刘某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赵某和、段起芹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晓红

书记员:孟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