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孙彤宇
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超,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乡米西庄村。
被告:孙彤宇,男,成年,住雄县米家务乡米北庄村。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超诉被告孙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撤回对被告孙彤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刘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撤回对被告孙彤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刘超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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