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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英、李某某与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超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法定代理人: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刘超英、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英、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永学和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二原告将坐落于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玉泉街南侧健康家园341-4-202房屋赠与被告,未办理过户。现二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与。
以上事实,由赠与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告刘超英、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永学、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苗某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现二原告要求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且赠与财产的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刘超英、李某某对被告李某某关于乐亭县健康家园341-4-202房屋的赠与。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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