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徐宝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伊妹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楠,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延武,公司职工,代理权限详见委托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伊妹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书记员: 许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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