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29229G。
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剑慰,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昆山市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后74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阁
书记员: 刘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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