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王彦武
霍阳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云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霍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高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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