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严丽红
杨新生
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被告严丽红。
被告杨新生。
委托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严丽红、杨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丽红、杨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严丽红、杨新生在原告刘某处借款1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拒不还款引起纠纷,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丽红、杨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严丽红、杨新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严丽红、杨新生在原告刘某处借款1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拒不还款引起纠纷,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丽红、杨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严丽红、杨新生共同负担。
审判长:陈向东
审判员:邹琦
审判员:肖乐新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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