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贺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柳继忠,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4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宋东胜,负责人。
原告刘贺某与被告朴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继忠,被告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9时许,朴某某驾驶×××号雅阁牌轿车,沿铁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家商店前时,与在客车的前面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贺某相撞,造成刘贺某受伤。事故经延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刘贺某入延寿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7日出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底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动眼神经损伤、复视。刘贺某伤情经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刘贺某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住院后1个月1人护理;支持营养费2个月,每天100元;医疗终结后不支持后续治疗。
朴某某驾驶的×××号雅阁牌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7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26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住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延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被告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朴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本案中刘贺某诉请的合理部分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先行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朴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为53150.09元,伙食补助费应为6700元(100元/天×67天),营养费应为6000元(100元/天×30天×2个月),护理费应为14944.01元(44036元/年÷365天×67天+25816元/年÷365天×(67+30)天],误工费应为12908元,交通费应为311.50元,鉴定费应为43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20906元(10453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24219.6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贺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贺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8369.51元;不足部分55850.09元,由被告朴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7925.05元(55850.09元×50%),扣除已给付的13400元,被告朴某某还应赔偿原告刘贺某14525.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贺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贺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8369.51元。
二、被告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刘贺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525.05元。
三、驳回原告刘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原告刘贺某负担1522元,由被告朴某某负担323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1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郇迎迎 人民陪审员 朱延峰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书记员:任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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