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蒙秀芝,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海,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大庆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秀芝、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告知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则主张原告已在提前入住申请中放弃了这一权利。关于提前入住申请,该入住申请从形式上看是填充式的,应为格式文本的一种;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涉及到原告提前入住应尽的义务及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房屋交接等;被告强调的原告放弃主张权利的内容全部是手写体,在该申请的格式文本下方空白处。现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是否为后填加有争议,被告作为持有该申请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实该部分内容虽非该格式文本的内容,但是原告对此知情并认可,否则只能视为其单方行为,对相对方不产生约束力,当然有其他证据证实该填写经原告认可也可以,现在填写内容处既无原告的签字也无捺印,同时被告就此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确认。被告所发告知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该告知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违约金813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智博 审 判 员 孙茂隆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李茜楠 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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