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42巷。
法定代表人:于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该公司经营管理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系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故我院依法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梁智博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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