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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璞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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