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蔡某某儿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88262413XD,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清,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飞
书记员: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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