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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发与被告周某、高某某、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发,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明街(荣恒一号)。
法定代表人:侯继平,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发与被告周某、高某某、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世刚
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
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

书记员: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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