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周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
被申请人:宜昌瑞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同村科技创业园C3栋32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功炎。
申请人刘某开与被申请人张某、周立新、宜昌瑞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张某、周立新、宜昌瑞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0万的财产(其中张某工商银行的账号为62×××72;张某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08;张某公积金账户为52×××88;张某名下车辆车牌号为鄂E×××××;张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张某、周立新、宜昌瑞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0万的财产(其中张某工商银行的账号为62×××72;张某建设银行的账号为62×××08;张某公积金账户为52×××88;张某名下车辆车牌号为鄂E×××××;张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刘某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新
书记员:郑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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