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伍春花
伍巧荣
伍昌彪
胡某某
李卫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喜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伍春花(系原告刘某某之长),无固定职业。
原告伍巧荣(系系原告刘某某之次),无固定职业。
原告伍昌彪(系原告刘某某之子),无固定职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卫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
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喜军,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与被告胡某某、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负担。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负担。
审判长:桂鹏
审判员:傅靖宏
审判员:李乔乔
书记员:邓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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