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黄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汪俊
审判员 李纪钢
审判员 董力
书记员: 涂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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