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张均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杨洋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张均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
负责人高立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均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张均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张均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张均雷的起诉。
审判长:魏华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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