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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牛某某、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某、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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