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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其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陆玉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杜某某、陈其奎、陆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陈某某、陈其奎、陆玉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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