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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