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迟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黄四申。法定代表人:周细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某某,住大冶市,被告:左细霞,住大冶市,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原告刘某诉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左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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