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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吉某某、付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刘子功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吉某某
付永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杨洁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子功。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某。
被告:付永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负责人:王静。
委托代理人:杨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某某、付永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永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付永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付永发的起诉。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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