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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凯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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