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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皮某某、万佳与陈某、易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胡干祥
皮某某
万佳
陈某
易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原告皮某某。
原告万佳。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干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
被告易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交通路特1号。
负责人童飞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诉被告陈某、易某某、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万劲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干祥,被告陈某、易某某、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鄂B×××××号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二、因该事故造成万汉云死亡和柯青莲受伤,根据两人的受害程度,三原告应当获得交强险伤残限额内80%的份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按保险合同条  款约定,按照50%的比例赔偿,三原告自行承担50%的经济损失。三、原告皮某某系万汉云之妻,系万汉云生前被抚养人,也无经济来源。经司法鉴定为“因患病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皮某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本院酌情按照40%计赔。四、万汉云生前为城镇居民,原告皮某某、刘某某居住在桐厂掘进大楼,均有物业公司、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故万汉云、皮某某、刘某某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应的赔偿数额。五、本案三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死亡赔偿金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2、丧葬费,35179元/年÷2=17589.50元;3、被抚养人刘某某生活费为14496元/年×13年÷2人=94224元、抚养人皮某某生活费为14496元/年×20年÷3人×40%=38656元;4、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酌定为900元;5、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6、医疗费2017.3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以上7项共计602186.80元,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支付三原告2017.3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三原告88000元。六、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512169.50元,由太平财保黄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256084.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6102.0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负担1000元,被告陈某、易某某负担7358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8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鄂B×××××号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二、因该事故造成万汉云死亡和柯青莲受伤,根据两人的受害程度,三原告应当获得交强险伤残限额内80%的份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按保险合同条  款约定,按照50%的比例赔偿,三原告自行承担50%的经济损失。三、原告皮某某系万汉云之妻,系万汉云生前被抚养人,也无经济来源。经司法鉴定为“因患病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皮某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本院酌情按照40%计赔。四、万汉云生前为城镇居民,原告皮某某、刘某某居住在桐厂掘进大楼,均有物业公司、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故万汉云、皮某某、刘某某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应的赔偿数额。五、本案三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死亡赔偿金20840元/年×20年=416800元;2、丧葬费,35179元/年÷2=17589.50元;3、被抚养人刘某某生活费为14496元/年×13年÷2人=94224元、抚养人皮某某生活费为14496元/年×20年÷3人×40%=38656元;4、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酌定为900元;5、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6、医疗费2017.3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以上7项共计602186.80元,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太平财保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支付三原告2017.3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三原告88000元。六、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512169.50元,由太平财保黄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256084.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6102.0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原告刘某某、皮某某、万佳负担1000元,被告陈某、易某某负担7358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万劲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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