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是母女关系,被告在帮原告处理家事从中获利,严重侵犯原告权益。现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8900元,返还保险赔偿款62443.91元,返还12个月的过渡费、搬家费用308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系不当得利纠纷,但诉讼请求涉及房屋租金、过渡费等内容,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都是以不动产为核心的债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法院专属管辖,故将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其认为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院无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张剑
书记员: 孟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