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皮某某、第三人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嘉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朱立智(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
皮某某
杨润东
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
陕西嘉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朱立智,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某某,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
第三人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东,经理。
第三人陕西嘉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强,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皮某某、第三人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简称金轮拍卖公司)、第三人陕西嘉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运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刘某主张所依据的是金轮拍卖公司、嘉运装饰公司与皮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刘某既非协议书的相对人,又未取得金轮拍卖公司、嘉运装饰公司的授权,现刘某依据该协议书向本院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刘某主张所依据的是金轮拍卖公司、嘉运装饰公司与皮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刘某既非协议书的相对人,又未取得金轮拍卖公司、嘉运装饰公司的授权,现刘某依据该协议书向本院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审判长:康广泉
审判员:马洪霞
审判员:刘明顺

书记员:王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