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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被告廊坊市众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高雅军,职务董事长。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党校北侧中房综合楼第五层。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廊坊市众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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