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荷花与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荷花,女,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李冬,总经理。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伟,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锋,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丁泉,男。
  原告刘荷花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荷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荷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荷花负担。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