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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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