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委托代理人暴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身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身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身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某身承担。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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