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上列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奕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李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黄奕英、罗某某、李斌、李双、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