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长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8号国际汽车园区泰德国际汽车装具城A座3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谦,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长安营销服务部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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